由加价提车谈及消费者对违法加价的“反制”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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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加价提车谈及消费者对违法加价的“反制”
来源:拓维律师事务所公司项目部 发布时间:2012-7-17
公司项目部· 张子华


    内容提要:近年,中国商品车市场持续火爆,部分紧俏车型供不应求,形成卖方市场,出现了提车加价的现象。本文通过探讨加价的合法性问题,进而谈及消费者对违法加价的“反制”,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加价提车  违法  消费者 反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车开始逐渐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2009年,中国一手商品车销量首次超过美国1。2011年,全国商品车销量为1850.5万辆,同比增长2.45% 2。中国商品车市场的火爆,表明中国民众购买力持续增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商品车市场发育时间较短,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近期,一家著名品牌汽车销售公司向本所提交汽车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告知,顾客急用车,要求公司安排调取所需车型以提前交车并可支付一定的加急运费,对此,公司咨询相关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此案例引申到加价提车合法性问题,进而谈及消费者对违法加价的“反制”,以供读者参考。
    一、本案例涉及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与公司人员沟通,笔者了解到,公司前期已与该客户签订商品车销售合同,并约定了交车时间。之后客户急用车,向公司提出提前提车,但公司并无现车,需从外地加急调配。对此,双方拟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契约自由精神,如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形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合同,法律予以保护。本案例系消费者要求提前提车,且双方自愿对加急运费等新增费用进行合理约定,笔者认为,只要提前提车未损害其他购车者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补充协议》应合法有效。但笔者亦提醒公司,如新增费用过高,过高部分可能涉嫌违法加价,面临相应风险。
    二、加价提车的定义、原因及表现形式
    提车加价现象由来已久,国内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雅阁的加价销售。提车加价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根据一般理解是指针对部分畅销车型,消费者在厂家公布的指导价(一般即是经销商的售价)外,须再支付或变相支付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额外费用以提前提车。目前,加价提车已成为中国商品车销售市场公开的“潜规则”。
    商品车市场存在加价提车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经济发展,商品车的需求量大增。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民众购买力不断提高,对商品车的需求逐年提升,形成全球最大的一手商品车市场。
    2、车型优秀,产品诱人。通过对商品车经销商的多年服务总结,笔者发现,敢于加价的,多是品牌高端、质量可靠、外形美观、配置丰富、性价比高的车型。该种车型,深获消费者认可和喜爱,因此买者众多。
    3、商品车生产商产能不足。加价车型上市初期,因市场反应不明晰及产能不足等,生产商不敢冒然或无法加大产量,造成供给量相对较小。
    4、部分生产商、经销商扰乱市场秩序,从中渔利。部分生产商、经销商使用“饥饿营销法”,故意制造紧张气氛,让市场出现“疯狂抢购”假象,进而加价售车。此外,部分经销商故意不约定或者模糊约定具体交车日期,以“拖时间”的方式“逼迫”消费者加价。
    5、部分消费者消费观不理性。有些消费者不依据自身经济情况及实际需要,“买涨不买跌”,盲目追求“神车”,对加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
    6、部分消费者因急用车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加价以提前提车。
    提车加价原因诸多,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就目前了解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搭售装饰、配件、保险、保养服务等。消费者购车时,经销商要求商品车与配件、装饰等混搭在一起销售或在交车前要求加装、让消费者在本店上保险、要求购买保养卡等,属变相加价行为,比较常见。
    2、以加急运费等名义收取费用。经销商没有现车,需从其他地区调配,因此将额外发生加急运费等费用。经销商收取此类费用,也可视为加价。
    3、直接加付现金。在商品车原本售价基础上加价,直接了当,是越来越多商品车经销商选择的方式。
    三、关于加价提车的基本观点
    提车加价是否违法,颇有争议,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1、违法
    2011年3月14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炮轰经销商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4此外,深圳律师唐剑明认为,靠加价的方式提前提车涉嫌侵犯其他正常排队消费者的权益。汽车评论专家贾新光则直接认为加价销售违法,他指出,加价提车,首先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价外加价;有的经销商加价不开发票,涉及到偷税漏税,加价提车是人为导致市场价格混乱的做法。5而汽车产业专家、复旦大学教授芮明杰表示加价销售是一种“隐性”的市场操作方式,最后都会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并不足取。6 
    2、合法
    汽车行业著名评论员、网易汽车主编张齐认为自由的市场可能解决供需的矛盾,加价是正常市场行为。7此外,2011年12月19日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加价费用列入“价外费用”并对此征收车辆购置税,有人认为,提车加价已穿上“合法”的外衣。
    3、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合法或违法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陈群律师的观点较为谨慎,她认为对于商品车加价销售行为,不能简单一刀切地进行反对。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来瑞磊律师认为,收取正常额外运费“尚可理解”,但过高收取额外运费无据可依,且账务科目处理存在障碍;如经销商故意“屯车”,造成缺货假象,依靠“炒车”收取加价费,则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长郑剑民律师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部分商品车加价销售有其合理性,但必须建立在买卖双方自觉自愿的基础上。8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具体分析加价情节,方可判断是否违法。
    加价合法的观点,笔者认为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无法自圆其说。首先,经销商可涨价,但必须明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车作为普通商品,价格随供求关系变化上下浮动实属正常。但是,经销商上下浮动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将变动后的价格明示。而据笔者调查,目前市场上加价的车型,经销商均标明售价,但当消费者要求购买时,经销商则提出需加价方可提前交车。此种情形下即使消费者自愿加价,经销商的行为也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其次,部分经销商强行搭售、加价费用不入账等,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三,对于加价费用征税表明加价已合法的观点,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在《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已明确表示对加价费征税,是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因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不能成为加价合法的依据。
    对于加价违法的观点,笔者认为未对加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存在以偏盖全的嫌疑。如本文开篇所述案例,笔者认为如机械适用加价违法的观点,会给消费者及经销商形成不必要的交易障碍,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无疑是荒唐的。
    综上,笔者认为,加价售车是否违法,需针对具体情形,结合消费者的意愿、加价方式、加价款金额等方可加以判断。直接认定是合法或非法,是武断的。
    四、消费者对违法加价的“反制”
    如前述,提车加价是否违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消费者被迫加价,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即使交车后,消费者也可要求退还加价款。若遭受欺诈,消费者还可提出双倍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销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己方强势地位等收取加价款,即便交付了车辆,履行了合同,但违反了前述原则,消费者仍可主张退还加价款。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消费者退款成功的案例已不少。如2004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显失公平及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的加价款2.6万元。2011年4月,上海市民唐先生为讨回买车时支付的2万元“加急提车费”,起诉汽车销售公司,最终,唐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庭外和解。
    此外,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规定:小轿车经营企业在销售小轿车的过程中,明知货源并不紧张,为谋取更高利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因购买某款轿车,不得不支付加快费,并多缴纳相应的车辆购置附加税等相关费用。此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所列的欺诈行为。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或者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属欺诈行为之一,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虽然目前笔者尚未发现双倍赔偿的案例,但消费者如果认为经销商加价售车涉嫌欺诈,主张双倍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实现前述目的,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与经销商协商或者由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调解。此外,消费者还可选择向有关机关举报的以下方式维权。
    1、举报经销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明码标价是经销商的法定义务。《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该规定的,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已有较多维权成功的案例,如消费者认为经销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失为维权的有效途径。
    2、举报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根据前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如经销商涉嫌欺诈,其将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消费者如发现经销商涉嫌欺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据此对经销商进行处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举报经销商的非法搭售行为。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权利,“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的共同要求” 9。如搭售涉嫌强制消费等,属违法行为。
    强行搭售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行搭售的经销商将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外,《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作了兜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被非法搭售,消费者可向反垄断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进行处罚。
    4、举报偷漏税行为。
    经销商加价售车,加价费用一般不体现在购车发票中。消费者支付加价费用后,如经销商出具给消费者的发票数额仍然是原本售价,对加价部分另行开具收据,甚至不出具任何收费证明。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加价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纳入购置税计税价格的规定,该行为可能涉嫌偷漏税,消费者可依法向税务机构举报。如涉嫌犯罪,消费者还可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现已有相关案例。最典型的应为深圳一汽大众某授权经销商。该经销商自2009年11月起先后加价销售进口、国产奥迪Q5,每车加价两万到六万元不等,至2010年4月13日,共加价销售汽车55台。之后深圳罗湖市场监管分局以违背了消费者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为由,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2124.8元。该4S店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加价售车而遭到行政处罚的商品车经销商。
    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一旦经销商的加价行为被定性违法,相关的行政处罚将极大震慑不法经销商,消费者也可借此维护合法权益。当然,若以上措施无法奏效,消费者最终还可通过司法维权。
    四、结语
    综上,关于加价提车,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加价情节,方可判断是否违法。如消费者认为加价违法,可采用合法手段维权。对于经销商,笔者认为,售车价中已含正常利润,经销商应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参考资料:
1、 孙中元:《中国汽车销量首次超过美国 是我们发展快了还是别人慢了?》,《证券日报》C3版,2009年02月13日。
2、张海燕:《2011汽车产销再超1800万辆》,《中国质量报》第05版,2012年1月17日。
3、刘卫琰:《加价提车何时了 今年年底或现拐点》,网易网,http://auto.163.com/10/0520/15/674TGQ94000816HJ_2.html,2010年5月20日。
4、廖爱玲:《“加价售车”被指涉嫌“受贿” 》,《新京报》第A13版,2011年3月15日。
5、兆言、居然:《提车加价 整车企业涉嫌违法》,《江苏经济报》第A03版,2009年12月18日。
6、各方声音:《汽车时尚报》,2010年第14期,龙源期刊网。
7、芬妮:《要不要买加价车?"愿打愿挨"PK"人傻钱多"》,http://auto.163.com/10/0522/16/67A5P3TH000841SQ.html,2010年5月22日。
8、游春亮、王桥:《商品车加价销售是否合法专家呼吁规范销售行为》,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04/14/
content_2599317.htm?node=5955,2011年4月14日。
9、 江平: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J].中国法学,1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