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招标人如何应对“恶意低价中标”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9-05-28 作者: 檀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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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檀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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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泽鸿

投融资法律部

主办律师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最低价中标法的争论与诟病从未停止过。部分招标单位唯价格论,投标人也陷入价格战,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也有人戏称这种现象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那对于业主来说,遇上“恶意低价投标”,又该如何应对?笔者结合近期处理的一个咨询事项,谈谈招标人如何应对“恶意低价中标”。


案情介绍

某单位对就某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法产生监理单位。本次招标活动,五家监理单位参加了报价,其中四家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了不同比例的下浮报价,四家公司报价均在12万至18万范围内,但S公司报价与其他四家报价相差甚大,仅为2万元。招标人认为S公司虽为最低价投标,但认为其报价低于成本价,难以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拟将此次投标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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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在本案中,招标人应进行价格认定,应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或说明,还可以使投标企业写出书面承诺,然后再由评委会对其解释或说明进行表决认定。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对此进行具体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 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招标人在招标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否则作非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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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标人投标价未低于成本价,招标人仅以中标价过低就作废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并可能会导致贵单位面临被投诉、举报的风险,并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重新招标、否决所有招标的情形,但本案中出现的投标报价价格过低的情形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重新招标的范畴,仅怀疑投标人的报价公司提出的“流标”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认识到,“恶意低价”有两种表现:1、报价低于成本价,则评标委员会应直接否决其投标。2、虽高于成本价,但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

就本案而言,如投标人S公司的报价高于成本价,而其又能合理说明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则此次招投标并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的情形,并应按照中标结果予以执行。若在此情形下直接按废标处理,招标人或面临被投诉、举报的风险,并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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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投标人的“恶意低价中标”?

  •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于有效遏制“最低价中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就招标人而言,应对投标人的“恶意低价”的工作不仅仅在“评标时”,应是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全覆盖:

1

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对项目情况仔细梳理,设定合理、完善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制定科学细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

设置保证金

要求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弥补招标人因为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

重视项目的管理


招标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等,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加强质量管理以及工期管理。避免中标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不应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更应该关注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正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