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研究报告(2018年4月)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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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税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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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税法团队

聚焦税务争议解决

是重大税务危机的解决者

也是纳税人权益的守护人




前  言


拓维律师多年来专注于税务争议领域,在全国各地代理了大量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在税务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税务行政案件具有其鲜明的特点,为进一步了解全国范围内税务案件的数量和特征,拓维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率先发布全国首份税务行政诉讼大数据报告——《2016年度中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研究报告》。报告发布后,得到关注税收争议领域的学者、法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众多律师同行的瞩目,给我们提了诸多中肯的建议和意见,这些都极大地鼓舞了我们的信心。在此基础上,我们今年继续推出《2017年度中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本报告由拓维律师事务所税法团队历时半年有余,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采集全国各级法院2017年全年审结的涉及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文书,分类筛选,并逐一阅读,对案件的案由、类型、纳税人所属行业、受理法院、地域分布、裁判结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类统计,归纳出2017年度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热点。本报告基于拓维律师事务所在税务争议解决方面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所整理的案例中挑选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认定、偷税主体认定、出口退税中实务问题、税款追征期、税务行政复议期限、纳税担保等典型案例,加以简明分析,制作了《2017年度中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我们希望本报告能够指导纳税人如何正确地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法律救济,为税务机关正确办理税务争议案件提供指引,同时有助于律师同行了解税收争议的法律服务市场,了解法院的司法审判动态,并且能为研究该领域的税法学者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样本。


税务行政诉讼基本数据及分析

本报告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至2018年2月2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裁判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案件名称包含“税务局”,案件类型为“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筛选出1914条记录,剔除其中不属于本报告研究范畴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驳回再审通知书等文书,整理出涉税行政案件共832件,鉴于其中税收违法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社保费征缴等案件实质上并不属于税收争议,亦将其排除在外,最终整理出税收争议案件511件。较之2016年度整理出的335件,2017年度的案件数量增长率高达52.54%。

我们逐一对上述511个案件按照案件案由、涉案事由、涉诉主体、案件类型、地域分布、受理法院、裁判结果等分别进行了归类及统计,整理出以下数据:


NO.1
案由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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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税务行政案由仅有税务行政管理,我们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对税务案件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对于依托裁判文书内容无法进行上述细分的,便将其列入其他税务行政管理范畴。具体而言,其他税务行政管理案件包括因退税、纳税担保、发票管理及税务登记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税务行政征收案件除一般的税收征缴行为引发的纠纷,还囊括了因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税款而发生的争议。

从上图数据可知,税务行政案件仍然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征收为主,这两类案件占全部税务案件49.12%的比例,较2016年度略有下降。


NO.2
涉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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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包括具体内容不详的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及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以及依文书无法确定事由的案件。


NO.3
诉讼参加人

1.原告类型分析

原告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案件有295件,占总数的57.73%。原告为自然人的案件有216件,占总数的42.27%。

在原告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案件中,房地产行业和医药行业为涉税争议多发领域,涉诉数量分别为34个和30个。

此外,有些案件中原告虽为自然人,但其所起诉的事由是基于已被注销的企业的税务纠纷,在企业注销后只能以自然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类型分析

被告含税务稽查局的案件有144件,占总数的28.18%。

被告含复议机关的案件有190件,占总数的37.19%。

我们试图由上述数据得出,税务稽查案件占税务争议案件的总数,但实质上,我们发现,部分税务稽查案件的主体为税务局而非稽查局,这也说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要求的避免税务局和稽查局职责交叉的规定并未落实。

此外,经复议的案件占37.19%,说明因为行政诉讼法要求经复议的案件均应当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复议机关因此大量的成为税务争议案件的被告。

3.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有288件,占总数的56.36 %,其中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有205件,占律师代理案件的71.18%。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288个案件中,共40个案件胜诉,胜诉率为13.89%,原告未委托律师的案件223个,胜诉案件数量为10个,胜诉率为4.29%。

从律师代理情况看,因企业涉税案件标的通常较大,对企业影响较大,较之自然人更倾向于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在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代理质量的确能得到进一步保障。


NO.4
管辖法院与审判队伍

(一)管辖法院

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491件,占案件总数的96.08%;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20件,仅占案件总数的近3.91%,其中福建省14个案件,江苏省和甘肃省各2个案件,浙江省和山西省各1个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未见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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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说明,由于行政诉讼法未就税收争议案件作出如海关案件由中院管辖的特别规定,因此绝大多数的案件均在基层法院管辖,纳税人很难引用“重大、复杂”的规定,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案管辖权法院的,实践中尚未发生。


(二)审判队伍

北京、山东、广东三地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在2016年和2017年两个年度较为平稳,均达25件以上。我们对这三地2016年和2017年度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了整理,发现法院目前审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并不固定,但较之2016年,北京市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审理税务案件的审判人员开始呈现较为固定的趋势。



NO.5
分布地域

以下是2017年度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布图,图中颜色越深代表案件数量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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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我国税务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为江苏省(51件)、山东省(43件)、北京市(39件)、河南省(38件)、福建省(31件)。

从上图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税收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与我们2016年度统计结果基本一致,说明这些区域内纳税人通过司法救济手段维权的意识较强。

   

NO.6
裁判结果

 (一)结案方式分析

 1.判决结案情况

共168个案件以判决形式结案,占案件总数的32.88%。其中纳税人胜诉案件共48个,占判决结案案件总数的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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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定结案情况

共341个案件以裁定方式结案,占案件总数近66.73%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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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结案情况

共2个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案由均为行政赔偿纠纷。该结案方式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十分罕见。


(二)裁判结果分析

综合上述三种结案方式分析,案件的具体裁判结果占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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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诉情况

2017年度撤诉结案的案件数量216件,占比42.27%,数量为所有结案类型数量之最。较之2016年度37.31%的比例有所增高。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申请撤诉对象均为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曾就上诉案件申请过撤诉。

按撤诉方式分类,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裁定按撤诉的案件共8件,其余208件为纳税人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准予裁定撤诉。

按原告主体分类,原告系自然人最终撤诉的案件数量为103件,原告系企业最终撤诉的案件数量为113件,二者相差无几。

按案件地域分类,在案件数量10个以上的省份和直辖市中各取撤诉率最高和最低的3个省份和直辖市制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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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数据中,我们似乎可以推导出这么一个结论:经济越发达的城市税务案件的撤诉率越低。假设这一结论正确,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出现?实践中,申请撤诉虽然是原告单方提起的,但这个结果可能是由法院或者税务机关推动的。在对不同地域案件撤诉率的影响中,纳税人、税务机关和法院三方,究竟谁是最大的变量,我们仅从当前的数据中无法得出结论。


2.裁定驳回起诉情况

2017年度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从而未能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的案件有103件,占案件总数的20.16%,较之2016年度21.49%的比例略有降低。其中因复议前置被驳回起诉的有32件,因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被驳因起诉的有17件,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的有9件,因被告不适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起诉的有45件。这四种情形在被驳回起诉案件中的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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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胜诉情况

2017年度纳税人胜诉案件,包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8件,以裁定方式结案的1件,以及调解结案的2件,合计为51个案件,占所有案件的9.98%。较之2016年度10.75%的胜诉率略有下降。


4.税务机关胜诉情况

2017年度税务机关胜诉案件,包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4件,还包括以裁定结案的再审案件14件,合计数量为128件,占所有案件的25.05%。较之2016年度的30.45%有所降低。

总体而言,我们发现税收争议案件的撤诉率相当高。而一般来说,纳税人撤诉往往是已经实现其诉讼目的,因此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诉讼后的税收争议案件纳税人整体的胜诉率是相当高的,这应当远高于一般的行政诉讼,也从侧面反映两个问题:税收争议案件办理上,税务机关特别是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税务机关还有相当的提升空间;在司法审判的压力下,税务机关执法心态有所改变,发现问题后也愿意和解结案。

而对于被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仍然较高,而复议前置和税款前置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将相关税务争议纳入实体审查范畴的占了驳回起诉的近三分之一。如果计入因两个前置无法起诉的案件,其相关税务争议总数是相当可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