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经营者死亡,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责任谁承担?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9-04-08 作者: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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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倩倩

张倩倩

投融资法律部

律师助理



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但个体工商户尚未被注销,此时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上发现该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该如何通过诉讼实现其权益的保护?笔者结合近期参与的案例浅析权利人的几种诉讼选择。

在分析权利人如何选择诉讼策略之前,应特别说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民法总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第二章“自然人”章节,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营主体,其法律性质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诉讼主体之一的“公民”主体。就个体工商户参加民事诉讼如何列当事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民事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鉴于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属性特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商业活动责任最终由经营者来承担,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那么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死亡,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如何列诉讼当事人?实践中存在几种选择的可能,对应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影响诉讼中的举证负担,以下将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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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并注明已死亡的经营者信息,请求其承担责任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实践中,类似情况下确实存在以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同时列明经营者信息的做法,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起诉前死亡,再以经营者为被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并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事实上,在经营者已死亡的情况下,死亡事实的发生导致经营者民事权利能力消灭进而导致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资格的丧失,故以经营者列为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营者在诉讼前死亡的情况,也非《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中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不适用裁定中止诉讼的规定。故要实现让其他自然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并承担责任,还应另辟蹊径,研究选择被告的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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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角度:将个体工商户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经营者死亡后,如个体工商户未被注销,则可考察或申请法院调查是否发生继承,并向继承人主张承担责任。尤其个体工商户享有知识产权如商标专用权的,可查询其对应的商标专用权人是否发生了移转。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可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此时发生注册商标的移转。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局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后,公众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转让/移转公告,从而得知受让人信息。将个体工商户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是诉讼中较为常规的选择,通常,在此种诉讼选择下,可由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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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实际经营者列为被告

在笔者参与的案件中,原告在得知经营者死亡后,认为经营者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登记为个人经营但实际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非少数,将经营者配偶列为被告也较为常见,但主张理由为其参与实际经营的,则应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除了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要证明配偶有参与实际经营。通常要证明其他家庭成员是实际经营者的,可从对内及对外两方面判断,对内主要包括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计划安排、人事或财务管理;对外如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等。故选择此种诉讼策略的,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如将经营者配偶列为被告的,鉴于其作为家庭成员的特殊角色,可从夫妻共有财产角度要求其承担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尽管登记为个人投资经营,在判断其财产归属及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时,可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论和规定来确定。只要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为非常规状态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以其配偶作为被告主张其承担责任也是较为便捷的诉讼策略。

综上,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死亡,但个体工商户尚未被注销的,要追究该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责任,可从经营者的财产是否发生继承、经营者是否有配偶且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参与实际经营三个角度来考虑,结合证据掌握情况选择对应的诉讼策略。





❶ 参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783号:尹玉明与栖霞正恒果蔬冷库、闫守堂等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❷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4573号:华明丽与上海意泰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❸  参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1396号:陆建品与吴小侠、仇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