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税评 | 下周起,客运服务进项可抵扣,法律风险莫忽视

栏目:新法论谈 发布时间:2019-03-27 作者: 胡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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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春芳
胡春芳  律师

拓维税法团队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给纳税人送上一份增值税减税大礼包,包括降低税率、加计递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其中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惠及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客运服务进项抵扣实务要



01

抵扣凭证及税额计算

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凭证,按以下方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02

并非所有旅客运输服务均可抵扣

首先,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属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次,采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特定用途不能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聚餐等发生的客运费属用于集体福利,不得进行抵扣。

还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开票项目应为“运输服务”类,一般旅行社或者代理机构开出的是“旅游服务”类发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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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风险提示



旅客运输服务作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采购对象,凭实名客票即可抵扣增值税,无疑减轻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凭证在法律性质上为“可抵扣税款的发票”,虽因金额小、在开票单位经营规范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虚开发票的情况,但因至今没有公共的统一平台进行真伪查验,因此可能会出现假票,也不排除运输服务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介绍他人虚开客运发票的情况,一旦被认定虚开,轻则构成税收违法,重则触犯刑法中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得不偿失。

此外,可抵扣税款的发票较之普通发票,一向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格的监管,纳税人倘若收集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客运发票抵扣税款,比如将员工或其亲友个人的旅客运输服务采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将比以往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税务法律风险,建议纳税人除了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比如39号文规定的注明旅客身份的票据、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要符合抵扣的一般规定,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因上述抵扣限制,证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目的尤为重要,而客票抵扣凭证多是企业的差旅费报销的原始凭证,因此企业还应该加强差旅费报销的有关管理,每次报销都要明确出差目的,这决定了相关客票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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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