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这件事千万别忽略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9-02-26 作者: 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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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风

引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未经离职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空白范畴。而在实务过程中,又会经常出现劳动者未经离职健康检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主张相关权利而引起纠纷的情形,从而也成为司法审判中争议性问题。

一、案例简介

案例((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2号):张传杰与敬豪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中海公司担任电焊工,2014年1月13日,敬豪公司与张传杰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2014年4月,张传杰经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年11月27日,张传杰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敬豪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于张传杰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随后,张传杰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律规定未经离岗前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承担有关费用,未经离岗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离职前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适用经济性裁员,或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法律规定是从用人单位义务的角度约束未经离岗前健康检查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若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法律规定中未明确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空白范畴,在实务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有关判例来判断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有关责任的承担。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免除用人单位健康检查的义务,劳动关系不因协商一致解除而必然解除,其与劳动者是否申请健康检查及检查结果相关。

     1、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义务,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当然免除。

本文所选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报案例,其目的在于引导实务审判,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情形。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原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健康检查系其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且本案中,张传杰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并未明确放弃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支持了张传杰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敬豪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

根据公报案例的审判思路,我们可知,即使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健康检查的义务并不必然豁免,这也是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同时表明义务履行的必然性。实务中若出现劳动者执意放弃离职健康检查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留劳动者放弃对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主张的证据,以表示用人单位愿意承担健康检查义务的主观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一旦发生争议处于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劳动关系是否恢复与劳动者是否主张健康检查及与检查结果相关,劳动关系不因协商一致而必然解除。

     根据公报案例可知,未经离岗健康检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且在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其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的,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视劳动者鉴定结果决定能否与其解除合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而只能保留劳动关系,并允许其退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也应保留其劳动关系,但可以通过员工单方提出申请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劳动者在离岗后(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在《意见》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认定,经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其劳动合同不能当然解除,应视伤残鉴定不同结果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