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评述 | 吴秀波出轨门背后的恋爱法律风险问题

栏目:行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18 作者: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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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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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喆

行政法律部

律师助理


如今当红明星有个普遍的特点,就是几乎都有各自特定的“人设”,演技唱功不再是第一标准,人物故事讲得好照样很多人愿意听,当然过度塑造与自身实际不符的“人设”,一旦崩塌,便呈摧枯拉朽之势一崩到底。持续多天,吴秀波与陈昱霖的爱恨情仇甚嚣尘上,霸占热搜,陈昱霖的父母在微博上一封公开信让吴秀波出轨事件再次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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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陈昱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于2018年11月5日被带走,至今仍被关押,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父母指出,吴秀波方面主动提出补(设)偿(计)协(陷)商(害),通过警方将陈昱霖诱捕。如果陈昱霖父母的陈述是事实的话,吃瓜群众只能感叹波叔套路深了,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随后,吴秀波妻子发布声明,宣称陈昱霖采取长期威胁与恐吓的手段,多次索要巨额钱财,一副丑恶嘴脸跃然纸上,剧情似乎出现反转,一派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景象。双方各执一词,文字间所勾勒出的是两件不同的故事,粉饰自己黑化对方,而粉饰自己的部分频遭“打脸”,比如陈昱霖把自己说的凄凄惨惨戚戚,但是看看她的ins记录,却是神仙一般的生活,不禁让人想献上首《演员》和《浮夸》。

有博主幽默地指出,吴秀波这波操作很秀,此后“暖男波叔们”再深情召唤:“谈恋爱吗,要坐牢的那种。”涉世未深的姑娘们要引以为戒。不得不说,做小三有风险,恋爱需谨慎,插足他人的婚姻成为小三本身就为人所不齿,不但存在对簿公堂的诉累,甚至有身陷囹圄的风险。本次舆论焦点围绕波叔与陈昱霖的爱恨情仇展开,但是连接他们的竟是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令人大跌眼镜的同时,许多人有这样的疑惑,小三威胁要求支付分手费算敲诈勒索,那么扶老人反被讹诈算不算呢?就该法律问题,结合当下实际,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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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结合舆论导向及社会价值观念,

看“弱者”的敲诈勒索罪

微博上有许多人为陈昱霖鸣不平,认为吴秀波这样对待一个曾经爱过的柔弱女子过于狠心,是个十足的渣男,言辞最犀利的莫过于万达太子王思聪。我们知道社会的运行、法治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普遍价值观,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便在华夏大地上扎根,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儒家思想中的尊老爱幼、保护弱者的思想本来在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的机制下通过教化来保障弱者的生存环境,进而形成稳定社会秩序。这种保护弱者的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助长了如今我弱我有理、我老我任性一些负面因素,社会舆论与执法的天平也往往会偏向弱者(至少表面上是个弱者),这也是为何陈昱霖在去年中秋抨击吴秀波的推文中将自己描写得可怜无辜,在扮演弱者的同时接受大众舆论的保护,甚至在有些吃瓜群众得知其可能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有触犯刑法的可能时,仍然给予舆论的庇护,可见部分舆论及社会价值观念对于两性关系中的女性及“弱者”的宽容呈泛滥之势,这显然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理念相违背。


NO.2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本事件的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仅对犯罪的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及刑罚尺度作了规定,且较为粗放,司法解释则对该条文做了细化。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声明来看,首先陈昱霖采取威胁与恐吓的时间长达一年半,其次多次索要巨额钱财,最后其索要的钱财数额从几百万到几千万不止。通常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它的既遂与未遂均以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这为既遂。假设何震亚的描述是事实且陈昱霖若已取得部分所索要的巨额钱财,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其行为已经触刑法该罪且量刑幅度很可能在十年以上并处罚金。也许有人会说陈昱霖给吴秀波的威胁短信、电话可能只是小女生想让对方在意自己,只是在表明一种态度。但是去年中秋陈昱霖的爆料,让吴秀波及其团队损失严重,可谓一石多鸟,显然陈昱霖女士是任性的:我心里的坎儿过不去,你们谁都别想好。她似乎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也许是保护女性、弱者的价值观念与对方的忍让令其忘乎所以,彻底贯彻弱者思想、小女生情节,放纵不理智、垃圾情绪肆意横流,其结果可能只能在看守所中反思了。

 


NO.3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本事件的敲诈勒索罪

通说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以及公安部主持编写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与适用》认为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威胁或者要挟”,在具体的认定中,可以考虑暴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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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方面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在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如名誉权、债权、经营权等。敲诈勒索行为首先指向的是具体财产,然后才是其他权益,而对人身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受害人的身心遭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相对于财产的损害来说是次要的,因为行为人的目的是索取财产,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的实施必然会使受害人的身心受到侵害,故敲诈勒索罪的侵害客体复杂的,而且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要的侵害客体。结合本事件,吴秀波不但私有财产受到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也受到了侵犯,看得见的有形财产损失,而看不见的无形资产的流失对明星、公众人物而言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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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即包括当场逼人交出财物也包括逼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的财物。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者强迫的方法。根据何震亚的申明来看,如果事实真当如此,那么陈昱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谈及关于扶老人反被讹诈算不算敲诈勒索罪呢?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必须老人及家人使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方法。如果老人仅仅是捏造了自己被帮扶者撞到的事实,要求赔偿,本质上还是一种民事纠纷,不宜定为敲诈勒索。除非老人及家人在捏造事实之后,还威胁、要挟、暴力方式,就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老坏蛋”,他们在主观上明明知道自己是自己摔的,还故意捏造被撞的事实,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这种在主观上就是一种明知和故意。但是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老人的确对自己的摔倒的原因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老人因为注意力、记忆力等原因误以为自己的是被人撞倒也有可能存在。故扶老人反被讹诈不能一概以敲诈勒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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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从认识因素而言,行为人认识或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从意志因素而言,行为人具有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以该罪论处。

媒体所呈现的是一种片面化的描述,即陈昱霖贪得无厌还装得可怜无辜的形象,这种人物形象是不丰满、不全面的,没有天生原始的“恶人”,特别是在这种长期的两性关系中,能产生刑法意义上敲诈勒索罪的故意,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网上公开的新闻中试着揣测下陈昱霖的心路历程:一个从平凡家庭走出的年轻女孩,因为靓丽的外表与投身的行业,认识了多金有魅力的波叔并甘愿成为其小三,也许在一开始也有过内心的不安与挣扎,但是在金钱与享乐面前却无限沉沦不能自拔,瞥见并参与了上流社会的奢靡与鼓噪,又怎么甘心生活归于清贫与寂寥?自认为的感情上的付出与年华的消逝,加上周遭花花世界所给予的压力,变得越来越不自信,开始多疑、焦虑、控制欲变强,原本的甜蜜相处变成彼此间的折磨,眼见对方事业稳步上升生活逍遥快活,小四小五接踵而来,心态开始失衡,想通过获得金钱方式来弥补付出的情感与失去的青春,在几次要挟试探成功后,便愈演愈烈发展至索要巨额钱财的地步。从公开的信息来看,我们可以想象出陈昱霖在敲诈勒索罪中故意方面的心态发展由来,假设上述信息的可信度高的情况下,其呈现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其贪得无厌的形象是经过几个阶段的蜕化而来的,对法律的无知直接导致如今的身陷囹圄。


结语


当通往幸福的道路往往充满荆棘,有的人埋头苦干,有的人放弃攀登安于现状,而还有人的既不安于现状又不愿承受荆棘的刺痛,他(她)们选择另辟蹊径,通过“借势”、“搭顺风车”的方式轻松达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高度,然青春易逝,年华易老,一旦失去了“借势”的资本,曾经在虚高山峰,现在又怎甘心落入平淡的低谷?幸福应该依靠双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来,愿我们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不忘初心,不因追求幸福而忘记了最初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