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观察 | 拒绝办理土地核验?国土部门败诉!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8-12-04 作者: 刘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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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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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接受某企业委托,对国土部门拒绝办理土地核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讼主张,判决国土部门败诉,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土地核验意见。实践中,土地核验的争议大量存在。建设工程项目只有通过土地核验,才能够顺利竣工。在这个程序中,国土部门掌握着“生杀大权”。如果国土部门拒绝办理土地核验,企业该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



什么是土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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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上述通知中提到的“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就是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实践中简称土地核验。

土地核验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目的是为了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土地的节约集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国土部门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对于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和具体核验内容进行明确。

以我们代理的案件为例,

该地国土部门复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土地规费

(二)是否存在逾期开工、逾期竣工、土地闲置情况

(三)是否按批准用地范围使用土地

(四)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国土部门拒绝办理土地核验,

对建设工程项目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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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发[2008]3号文的前述规定,国土部门拒绝为企业办理土地核验,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则企业后续一系列开发活动都将受阻,包括办证、房屋交付使用、经营等。如果国土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土地核验,开发商将面临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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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能否拒绝办理土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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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行使不能逾越“法”的边界。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核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上位法规定,擅自创设前置条件。在国发[2008]3号文已经明确规定土地核验的目的是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前提下,各级国土部门在官方公示的办事指南也明确列举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清单。在此情况下,只要企业申请资料齐全,且用地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具体要求,国土部门就应当出具核准意见。

更重要的是,即便企业用地存在问题,国土部门同样也不能拒绝办理土地核验,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受理申请并出具整改意见,指导建设工程项目整改。一旦企业按照意见整改,国土部门就应当出具土地核准意见。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国土部门援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的规定,不予办理土地核验。但上述理由同样不构成拒绝办理土地核验的理由。首先国土部门不能随意指认企业涉嫌土地违法,是否涉嫌违法应当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次,土地核验是属于行政监督行为,有别于行政审批和行政登记,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再次,即便用地不符合条件,国土部门也应当出具整改意见,而非拒绝进行土地核验。




企业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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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直接损失时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起诉要求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要求国土部门赔偿经济损失。

但企业应当注意在办理土地核验过程中留存以下资料:

1.土地核验的全套申请资料

2.国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收据如果国土部门拒绝提供收据,则通过快递补寄一份申请资料,用以证明国土部门收件时间

3.因国土部门拒绝办理土地核验或者拖延办理土地核验造成的直接损失证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应当正确看待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作用。行政诉讼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更是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以公正审判推动依法行政的中央重要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5日的党组会议上指出要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这样的政策大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能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来行政执法工作也将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