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税评 | 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的淘宝店主究竟偷逃了什么税

栏目: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8-11-14 作者: 胡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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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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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刚剁完手的同志们,尤其是海淘了的同志们,你们可还记得最近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的淘宝代购店主?笔者买买买的同时没敢忘记钻研税法,今天就来扒一扒淘宝代购究竟偷逃了什么税,为什么被判处这么重的刑罚。


2013年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游燕开始在香港向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海关统计,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海关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法院采纳了海关统计的服饰采购金额和海关核定的偷逃税款金额,判处被告人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


偷逃300余万税款,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网友们忍不住质疑,为什么范冰冰偷逃税款8.83亿不定罪,而淘宝店主偷逃税款的金额少得多,竟然判处如此重的刑罚?实际上,两者触犯的并非同一罪名,范冰冰触犯的是逃税罪,有初罚免刑的规定,而淘宝店主游燕触犯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两个罪名涉及的法益不同,故严苛程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个问题,笔者在《对范冰冰的处罚,真的轻了吗》一文中,以离职空姐李晓航案为例进行过分析,在此不予论述。本文主要介绍游燕所偷逃的关税,以及偷逃税款的金额认定问题。


1
 说说进口关税

关税有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之分,本案中游燕从香港采购产品进口,征收的当然是进口关税。进口关税中根据进口对象的性质,区分为“货物”和“物品”, 海关靠区分进口对象的性质来决定征税和监管方式,是征、是免、是退、还是按照货物报关。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进口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如进口的是货物,征收的是进境货物进口税。

“物品”则指的是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如进口的是物品,则征收的是进境物品进口税,在实践中又称行邮税、物品税。

二者在归类的依据、完税价格的确定、税率和征收方式以及征管程序个方面均存有明显差异,总体而言进境物品的进口税征管制度更为简单、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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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燕偷逃的是进境“物品”进口税还是进境“货物”进口税

本案中,游燕偷逃的税款为进境“物品”进口税还是进境“货物”进口税,这将影响到最终偷逃税额金额的认定。这需要从游燕代购进境的服装,依法属于“货物”还是“物品”进行分析。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如果入境行邮物品超出合理、自用范围,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如果依照《海关法》上述规定,游燕以销售进境商品为目的,并非自用,应当对其采购进境的服饰适用进境“货物”进口税。游燕本应按“货物”向海关申报纳税,但却通过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按进境“物品”进行通关,偷逃的税款应为进境“货物”进口税与实际缴纳税款的差额。

然而,这就是正确的结论吗?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作了特殊规定,即所谓的2016年的“4·8新政”。因跨境电商市场近年来增长迅速,海淘消费日渐普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在4月8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而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则仍按“物品”执行新的行邮税。“4·8新政”在代购业界掀起巨大波澜。

2016/05

4.8新政监管措施将延缓一年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新政监管措施将延缓一年执行。

2016/11

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11月15日,商务部发言人发表了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度期的谈话,确定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2017/09

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8年底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新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至2018年底。

2018/11

最新:明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继续按个人物品监管

在《电子商务法》落地进入倒计时,游燕走私罪判决被热议之际,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在进博会期间表示,明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继续按个人物品监管。


上述提到的2016年的“4·8新政”,历经一波多折,再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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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燕2013年开始代购,2017年被海关发现走私,在此期间,不论她开的淘宝店被认定为跨境电商也好,个人代购也罢,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来看,均应被认定为“个人物品”,应当征收的是进境“物品”关税,因此,其偷逃的税款并非进境“货物”进口税,而是进境“物品”进口税。


3
 偷逃税款金额认定

偷逃应缴税额多少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主要标准。在走私案件中,海关会出具《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犯罪嫌疑人究竟偷逃了多少税款。实践中,司法机关因对税收问题并不熟悉,往往直接依据该证明书认定偷逃税款金额。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偷逃税款的金额300多万元,便是根据海关的核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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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归根到底仅仅是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是否作为办案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经过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如果法院对该公文证据不经审核,直接作为办案依据,实际上是将司法权力让渡给了行政机关,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而言,也应当对《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进行全面审查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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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较之逃税罪,入罪和量刑均更为严苛。在大家纷纷表示心疼淘宝店主的同时,作为律师,我们在反思该罪实际危害与惩罚力度是否失衡的同时,能做的也许就是沉下心来去厘清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和犯罪金额认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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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范冰冰的处罚,真的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