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再次明确律师收费政府定价仅限三类案件

栏目:事务所新闻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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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物价局就省政协委员、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许永东律师政协提案作出答复,再次明确法律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仅限于以下三类案件: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2017年12月,福建省物价局做出《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该文件规定涉及律师服务费政府定价项目包括:

(1)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

(2)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

(5)计时收费。

该文件出台后,引起了律师行业和社会上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误解,认为政府对律师行业收费实行全面管控。

针对这种情况,许永东律师在今年的福建省两会上就此问题提出正式提案,要求福建省物价局进行澄清,该提案列入今年福建省政协正式提案。

福建省物价局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专门派出服务业价格处有关领导当面听取省政协委员的意见,了解律师服务收费的特点并调研了全国其他省市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近日,就许永东律师的提案作出正式回复,再次明确律师服务的政府定价仅限于三类案件,并明确了320号文中所指的五种收费方式是基于办理这三类案件的情况。其他案件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应采取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福建省物价局的答复同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

福建省物价局的上述答复意见,及时消除了律师行业和社会上对法律服务收费产生的疑虑。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各界和律师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附《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1063号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