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栏目: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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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战略部署,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顶层设计,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原则,把振兴乡村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大任务,对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书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社会秩序、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妨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刑事案件,依法打击制裁犯罪行为,为乡村全面振兴营造安全有序的环境;妥善审理涉及农村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资融资权益、农村科技创新、劳动就业保护等民事商事案件,依法维护农民权利,推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农村营商环境,夯实乡村振兴要素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妥善审理涉及农地征收征用、乡村规划建设、农村经济管理等行政案件,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

  三、综合运用审判执行手段,提升乡村绿色发展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资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维护各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权威,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的全面建立;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坚决惩处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保护农民、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权利;依法保障农村绿色生态经济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强化农村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

  四、通过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促进农村家德家风建设;坚决扫黑除恶,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醇化村风民风社风;弘扬守望相助、邻里和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中的情感和道德纽带;弘扬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改善农村营商环境;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以自身文明执法作表率,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注重法治教育和宣传,通过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法治主题宣传、乡村法治宣传栏等宣传法治,引领农村尊法、守法风尚。

  五、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综合运用互联网、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搭建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全方位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功能,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深化诉讼服务机制,通过巡回审判、社区法庭、假日法庭、街道诉讼服务站等方式,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靠近乡村、贴近百姓的优势,健全点、线、面结合的便捷高效司法服务网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必要帮助。

  六、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与其他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重视乡规民约、善良民俗习惯的积极作用,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增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整体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判有关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2018224